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,應依約定收款日按期開立統一發票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: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,不論買受人是否已依約支付價款,均應於各期約定收款日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。切勿因尚未收到款項而延後開立,否則遭查獲將面臨補稅及罰鍰。
一、法律依據
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,買賣業營業人採分期付款銷售貨物者,除於約定收取第 1 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,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。即使買受人嗣後未依約支付,貨物既已交付,仍應依期開立並報繳營業稅。稽徵機關判斷標準為「約定收款日」,與實際有無收到款項無關。
二、實務案例(財政部臺北國稅局)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銷售事實 | 甲公司 114年1月 以 NT$120,000 銷售家電予乙君,約定 12 期分期,每月 NT$10,000 |
| 發生問題 | 乙君自 114年7月起未再付款;甲公司僅開立 1–6 月發票,7–12 月漏未開立 |
| 漏開金額 | NT$60,000(7月至12月,共6期) |
| 漏報營業稅 | NT$3,000(5%) |
| 查獲結果 | 補徵稅額 NT$3,000,並依法裁罰 |
三、發現漏開,如何補救
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,在未遭檢舉且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,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漏稅額及加計利息,可免予處罰。如已發現有漏開情形,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,勿等待通知。
常見問題 Q&A
Q1:分期款項逾期未收,還是一定要開統一發票嗎?
是的。開票義務以「約定收款日」為準,與實際是否收到款項無關。貨物既已交付,買受人未依約付款屬民事債務糾紛,不影響賣方按期開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。賣方可另循法律途徑(如支付命令、民事訴訟)向買受人求償欠款。
Q2:第 1 期就全額開立發票,後期還需再開嗎?
若於約定收取第 1 期價款時,已就合約全部總價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,則後續各期無需再另行開立。此為法規明定之例外,惟第 1 期發票金額須確為合約總額,不得僅開部分金額。
Q3:買受人欠款不還,已繳的營業稅可以退嗎?
依現行規定,營業稅係就銷售額課徵,買受人是否付款不影響已申報之稅額。若嗣後合約依法解除或撤銷,可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沖銷原銷售金額及稅額,但須符合法定程序,建議洽詢會計師評估個案。
Q4:漏開統一發票的罰則有多重?
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,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漏稅外,得按所漏稅額處 1 倍至 10 倍罰鍰。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條件,可免予處罰——因此主動補報的時機至關重要。
Q5:勞務或工程款分期收取,開票規定相同嗎?
勞務分期收款之開票時點,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,原則上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。惟工程業依完工比例或分期驗收有其特殊規定,開票時點與一般買賣業略有不同,建議依行業別及合約結構事先確認,以免誤觸。
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(115 年 9 月)|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、第 51 條;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
本文僅供一般稅務參考,個案情形請洽專業會計師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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