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買禮品餽贈員工,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
適逢中秋佳節,許多企業採購月餅或各式禮盒犒賞員工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:營業人以餽贈禮品方式慰勞員工,所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,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申報前務必確認,避免遭查補稅及罰鍰。
一、法律依據
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,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,不得扣抵銷項稅額。稽徵機關判斷標準為貨物或勞務之實質用途,非以發票名義或入帳科目認定。
二、實務案例(財政部北區國稅局)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事實 | 甲公司購入 50 盒中秋月餅禮盒餽贈員工,以職工福利科目入帳 |
| 取得憑證 | 統一發票,銷售額 NT$50,000,進項稅額 NT$2,500 |
| 適用法條 | 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 |
| 國稅局認定 | 性質屬酬勞員工個人、與業務無關,進項稅額 NT$2,500 不得扣抵 |
三、申報前自我檢視
- 帳列「職工福利」「員工餽贈」等科目之進項憑證,是否已剔除不得扣抵部分?
- 節慶禮品、員工旅遊、尾牙春酒餐費等酬勞員工性質之支出,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。
- 發現申報錯誤,應於未遭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,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,可免予處罰。
常見問題 Q&A
Q1:員工禮品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得扣抵?有無例外?
凡屬「酬勞員工個人」性質之支出,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。但若是員工執行職務所需物品(如業務用工具、制服、職業訓練費用),且能舉證確與業務直接相關,則非屬此款禁止扣抵範圍,可依規申報扣抵。
Q2:若禮品同時贈送員工與客戶,如何分別處理?
贈送員工部分: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,不得扣抵。贈送客戶(員工以外之個人)部分:依同條第 3 款,同樣不得扣抵。兩者皆須分開核對,並保留禮品分配清單備查。
Q3:取得公司名義統一發票,還是不能扣抵嗎?
是的。稽徵機關以貨物或勞務之實質用途為判斷標準,非以發票名義或會計科目為準。即使取得公司名義統一發票,只要實質上係供酬勞員工個人使用,進項稅額仍不得申報扣抵。
Q4:已錯誤申報扣抵,如何補救?
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,在未經他人檢舉、且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,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(加計利息),可免予處罰。建議立即辦理,避免事後被動補稅時面臨罰鍰。如有疑問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-000321 洽詢北區國稅局。
q5:員工旅遊、尾牙餐費,進項稅額也不得扣抵嗎?
是的。凡屬酬勞員工個人性質之費用,包括:節慶禮品、員工旅遊、尾牙春酒餐費、員工活動等,其進項稅額依法均不得扣抵。年度申報時,應統一清查相關科目,確認已剔除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。
資料來源:財政部北區國稅局(115 年 9 月)|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
本文僅供一般稅務參考,個案情形請洽專業會計師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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