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中小企業老闆習慣將公司資金調給股東、關係企業或他人使用,認為「自家人不必計較利息」。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明確指出:即使實際上沒有收到任何利息,公司在稅務上仍須設算利息收入,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。
一、法律規定
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,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,原則上應取得合理報酬。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,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,未收取利息,或約定利息偏低者,除屬預支職工薪資情形外,稽徵機關得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,計算利息收入,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。
稅務上的利息收入,並非以公司實際收到的利息作為認定標準,而是依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。
二、實務案例(財政部臺北國稅局)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借貸事實 | 甲公司 112 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「其他應收款」5,000 萬元,係於 112 年 1 月 1 日無息借予乙公司 |
| 適用法條 |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 |
| 計算基準 | 112 年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 2.867% |
| 設算利息收入 | 5,000 萬元 × 2.867% = 143 萬餘元 |
| 補徵稅額 | 28 萬餘元 |
三、申報前請自我檢視
企業如有資金貸與股東、關係企業或其他個人/法人之情形,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,應主動檢視:
- 帳列「股東往來」「其他應收款」等科目是否涉及資金貸與;
- 是否已依規定按基準利率調增利息收入申報;
- 資金貸與是否屬「預支職工薪資」等法定排除情形,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。
若未依規定調整,日後經稽徵機關查核,將面臨補稅並加計利息之風險。
常見問題 Q&A
Q1:公司借錢給股東「不收利息」,真的要課稅嗎?
是的。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,公司以營利為目的,提供資金給他人使用原則上應取得合理報酬。即使實際上沒有收到利息,稅務上仍應按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,計入公司營利事業所得課稅。唯一法定例外,是「預支職工薪資」的情形。
Q2:設算利息如何計算?有具體公式嗎?
計算公式如下:
設算利息 = 借款金額 × 臺灣銀行基準利率(所屬年度 1 月 1 日)× 借款天數 ÷ 365
以 112 年為例,台銀基準利率為年息 2.867%。若借出 5,000 萬元整年,設算利息約 143 萬元,依公司稅率課稅後補稅約 28 萬元。建議每年 1 月確認台銀最新基準利率,作為合約利率訂定之參考。
Q3:公司有向股東收利息,但利率很低,也有問題嗎?
有可能。若合約約定利率明顯低於台銀基準利率,國稅局依規仍可能就差額部分調整補課。建議合約利率至少不低於台灣銀行基準利率,並妥善保留:
- 資金借貸合約(載明利率、期間、金額)
- 實際利息收付憑證(匯款紀錄、利息收據)
- 資金往來用途說明文件
如屬關係企業往來,另須注意移轉訂價相關規範。
Q4:「預支職工薪資」為何可以不用設算利息?有什麼限制?
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「預支職工薪資」係員工薪資之提前給付,屬薪資性質而非借貸,因此明定為例外不需設算利息的情形。但須注意:若名為預支薪資,卻實質上長期占用公司資金(如持續滾動借貸、未從薪資中扣還),仍可能被主管機關重新認定為無息借款,補課利息所得。建議預支薪資應定期從薪資扣還,並留有明確紀錄。
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(115 年 8 月 27 日)|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
本文僅供一般稅務參考,個案情形請洽專業會計師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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