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無息借款給股東,未收利息仍要課稅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最新提醒 · 申報前請自我檢視
很多中小企業老闆習慣將公司資金調給股東、關係企業或他人使用,認為「自家人不必計較利息」。 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明確指出:即使實際上沒有收到任何利息,公司在稅務上仍須設算利息收入,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。
依「所得稅法」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,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,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,原則上應取得合理報酬。 稅務上的利息收入,並非以公司實際收到的利息作為認定標準。
計算基準採用資金金額 × 台灣銀行基準利率(所屬年度1月1日), 即便公司基於關係企業、股東或其他因素決定無息提供,仍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將相關利息收入以零元申報。
2023年度計算基準
台銀基準利率 年息 2.867%
實際查核案例
🏢甲公司於2023年1月1日,無息借給乙公司 5,000萬元
📋資產負債表列有其他應收款,經查係該筆借款,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任何利息
🔢國稅局依2.867%設算:年度應有利息收入 約143萬元
最終補稅28 萬餘元
⚠️ 申報前請自我檢視
公司是否有資金無息或低利借給股東、關係企業或其他人?
合約約定利率是否低於台灣銀行基準利率?
若完全沒有收取利息,應依規定補列利息收入,以免遭查核調整補稅。
如您的公司有資金往來情形,建議於申報前進行稅務健診,
歡迎洽詢本事務所,由陳繹如會計師為您評估。
